乐平市纪委加强和规范“乡案县审”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1日 点击数:
    为加强和规范“乡案县审”工作,切实提高乡镇(街道)纪(工)委自办案件质量,乐平市纪委根据《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基层违纪案件“乡案县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案县审”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省纪委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基层违纪案件“乡案县审”办法》第二条规定,通知规定,乡镇(街道)纪(工)委立案审查的案件,由对口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或案件审理室负责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案件负责审核把关,案件审理室对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案件负责审核把关。对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初核后责成乡镇(街道)纪(工)委立案处理的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一般由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
    通知要求,要严格“乡案县审”工作流程。对于乡镇(街道)纪(工)委立案审查的案件,审查终结后,需要给予被审查人党政纪处分的,在按干部处分批准权限报批前,将案件所有材料包括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对口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或案件审理室审核。对口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或案件审理室登记受理后,立即安排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具体协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将协审意见反馈给乡镇(街道)纪(工)委。乡镇(街道)纪(工)委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协审意见提出的处理建议,并在报请相关会议讨论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和案件审理室要严格按照“乡案县审”工作流程规定的步骤和环节,认真履行“乡案县审”工作职责,既要审核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定性和量纪,又要审核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对实体、程序、事实、证据等方面有问题的案件,必须要求乡镇(街道)纪(工)委进行补充完善;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要区别不同情况,将案件材料分别报送对口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或案件审理室审核,经审核提出协审意见后,乡镇(街道)纪(工)委方可按程序履行处分和结案手续,并按照案件卷内目录(见附件)要求做好案卷归档保管工作。市直有关单位纪委(纪检组)立案审查的案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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