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推动市检察院党组出台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调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与市检察院党组工作沟通协调,强化对市检察院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近日,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推动市检察院党组制定出台了《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协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市检察院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上同向发力、协作互动5项工作机制,紧紧扭住了市检察院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牛鼻子”,将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参加(列席)会议机制。通过邀请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列席)市检察院重要会议、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及时向市检察院党组通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部署和要求,建立起相互沟通、听取意见、统筹协调的平台。
二是日常监督通报机制。《暂行办法》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情况通报的方式予以了明确,对市检察院党组的整改提出了要求,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与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交换意见的内容、时间作出了规定,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向市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了解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方式、内容进行了细化,为派驻机构将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组及时整改解决提供制度保证。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会商机制。《暂行办法》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会同市检察院党组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会商前、会商时、会商后的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细化,对做好会商的相关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增强会商工作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该项工作落细落实。
四是处分党员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检察院党组、市检察院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党员处分中的职责,同时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参照高检院、省检察院做法,对属于检察官惩戒范围的处分事项、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移送市检察院党组给予处分。
五是协助推进巡视巡察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根据市检察院工作实际,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如何协助配合市检察院党组对基层检察院开展巡察作了细化,对监督市检察院党组落实省检察院党组巡视整改责任作了规定,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提出了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了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与市检察院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上同向发力、协作互动5项工作机制,紧紧扭住了市检察院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牛鼻子”,将有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参加(列席)会议机制。通过邀请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列席)市检察院重要会议、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及时向市检察院党组通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部署和要求,建立起相互沟通、听取意见、统筹协调的平台。
二是日常监督通报机制。《暂行办法》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日常监督情况通报的方式予以了明确,对市检察院党组的整改提出了要求,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与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党组成员交换意见的内容、时间作出了规定,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向市检察院相关内设机构了解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方式、内容进行了细化,为派驻机构将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组及时整改解决提供制度保证。
三是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会商机制。《暂行办法》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会同市检察院党组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会商前、会商时、会商后的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细化,对做好会商的相关准备工作提出了要求,增强会商工作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该项工作落细落实。
四是处分党员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检察院党组、市检察院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及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党员处分中的职责,同时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参照高检院、省检察院做法,对属于检察官惩戒范围的处分事项、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移送市检察院党组给予处分。
五是协助推进巡视巡察工作机制。《暂行办法》根据市检察院工作实际,对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如何协助配合市检察院党组对基层检察院开展巡察作了细化,对监督市检察院党组落实省检察院党组巡视整改责任作了规定,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