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8月14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4日 点击数:
    日前,市纪委、监察局对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出通报,分别是:
    乐平市浯口镇江村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寨下村全面工作)方利兵等人违规租赁土地造成环境污染问题。2015年3月,方利兵和江村村委会委员(兼寨下村会计)方火金明知村民方水保在本村办炼铝厂会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然召集本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方水保租赁庙前水库旁边的荒山办厂事宜,在会上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正面引导党员和村民代表,导致会议通过方水保租山办厂。会后既未向浯口镇相关领导汇报,也未在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招投标,导致炼铝厂在水库旁边提炼铝等金属过程中,破坏了周边环境,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2015年8月20日,经寨下社区党支部会议决定,并报镇党委会批准,分别给予方利兵、方火金党内警告处分。
    珠山区石狮埠街道春天社区支部书记、主任曹志坚违规乱收费问题。2010年-2013年,曹志坚在担任风景路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违规向低保户共收取劳动公益金8000元,用于开展社区各项工作。2016年6月28日,经石狮埠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曹志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全市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好集中整治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零容忍”。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集中整治不到位、走过场,辖区内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的,严格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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