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景德镇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景德镇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机要保密等执纪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使用、日常管护、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和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执纪保障中心是执法执勤车辆和公务用车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机关车队在执纪保障中心领导下,具体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执法执勤车辆必须用于执法执勤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公务。一般公务用车按照《景德镇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按照机关“三定”方案,机关履行执纪执法工作职责的部门为: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监督监察室、各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第七条 查办留置案件和抽调人数较多的重大问题线索初核工作,实行“一案一批”,相对固定用车。日常查办案件工作实行“一事一批”,随机安排用车。机关车队管理执法执勤车辆,要注意厉行节约,有序合理地安排使用。
第八条 各办案室用车需到车队领取《市纪委市监委执法执勤用车申请单》,填写发车时间、返程时间、发车地点、到达地点、随车人数、使用车型、途经地点等内容。为提高用车效率,日常办案工作申请用车连续时间不超过3天,如继续使用需再行报批。
分(协)管领导的办案用车由办案室填报申请单。
第九条 各办案室申请执法执勤用车须报分管或协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机关车队调配派车。如遇紧急情况使用车辆,须报执纪保障中心分(协)管领导同意后,机关车队先安排派车,再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条 抽调参加省纪委省监委集中办案的人员,按照《景德镇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不派车辆接送,自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按相关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参加车改的事业编制干部用车、机要保密用车,相关手续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日常管护
第十二条 严格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办案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外出执法执勤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须报机关车队登记备案,并确保车辆使用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执法执勤车辆外,其他执法执勤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四条 严禁执法执勤车辆私用私驾,一经发现并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执法执勤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机关车队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七条 执法执勤车辆需要维修保养,驾驶员必须事先报告车队长并开出《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汽车修理通知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修理。
第十八条 执法执勤车辆维修估价2000元以内,由执纪保障中心审定;2000元以上至20000元由执纪保障中心分(协)管领导审定;20000元以上重大维修,由执纪保障中心分(协)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发生责任事故报险处理的,按照上述规定逐级报告,根据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出资维修。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十九条 执法执勤车辆一车一油卡,原则上每月充油150升,若上个月有节余,递延下一个月继续使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另外充油。如因办案工作出差市外需充值的,驾驶员应如实填报出差地点及事由向车队队长报告,由车队队长根据公里数核定充值金额并登记备查,在市境内一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第二十条 油料费的报销,先由车队队长审核登记,再由执纪保障中心复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末车队长须书面向执纪保障中心呈报执法执勤车辆用油情况和实际行程公里数,年底公布车辆用油和实际公里数的同时公布每辆车的修理情况。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用工管理,参照省纪委省监委做法,我委与市人社局下属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在工资不变的情况下,以第三方劳务派遣形式聘用车队驾驶员。第二十三条 对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1.加强党纪国法、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钻研车辆使用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保守秘密,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期间饮酒。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执纪保障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景纪办〔2016〕18号文件)即日起废止。